宏福苑安置方案 收購業權勝等待
行政長官李家超日前表示,政府已透過「一戶一社工」以問卷形式,大致收集齊大埔宏福苑業主的初步意願。結果一如預計,絕大部分業主都期望政府從速處理其長遠住宿安排。當中有相當高比例的業主,表明會考慮接受政府向他們收購單位業權;亦有一部分業主表示,要視乎政府提出的實際收購價才決定是否接受,還是寧願選擇其他安置或重置方案,這種想法也是無可厚非。
正如筆者在上月立法會辯論有關宏福苑災後支援及重建的政府議案時指出,部分災民曾經提出的原址重建方案,實際上存在諸多問題。當中最大困難是耗時甚久,根據一些本地和外國的同類例子,當局要在弄清楚火災的成因及責任誰屬,所有受災單位的業權、保險等複雜爭議,以及可能會在較後階段出現的種種民事及刑事訴訟之後,才有權動工將相關樓宇清拆。
再者,受到火災及清拆工程影響,再加上宏福苑本身已有40多年樓齡,其樁柱、地底及地下渠管等都難免要重新建造,連同上蓋建築工程,最少需時10年甚至更長。考慮到有相當多的宏福苑業主為65歲以上長者,原址重建方案明顯並不可取,相信這也不是大部分受災業主所填寫的選項。
盡早公布詳情 方便業戶考慮
當局已提供多個其他可行選項供居民揀選,包括優先選購新一期位於全港不同地區的全新居屋單位、在大埔頌雅路西興建新居屋作原區安置等,展現政府的關顧和政策的彈性。政府還可考慮容許受災業主以「白居二」方式購買市場上的未補價二手居屋,以至讓一些情況特殊的個案(例如家中經濟支柱在大火中離世、子女已移居海外的長者等)申請入住公屋。惟正如問卷反映,不少業主都希望在知悉政府的收購安排後才下決定。
對於本身已擁有其他物業及居所,僅將宏福苑單位當投資或收租用途的業主,當然希望政府盡快完成收購,以便他們及早套現,購買其他單位或作其他投資。可是,對於用作自住、未補地價及未供斷按揭、本身收入和積蓄又不多的受災業主,收購價多寡將對其最終選擇產生頗大影響,包括應購買新樓還是二手居屋、選擇市區還是相對偏遠的地區、單位的面積大小,以至樓層和座向等等。
須情理法兼備 審慎善用公帑
故此,政府實有必要盡早公布收購方案詳情,並且劃定合理的考慮限期,避免因少數業主有太多不同盤算,拖累希望及早完成收購及已揀定選項的業主,令到整個重置工作落實無期。
對於最具爭議的收購方案,筆者認為必須同時顧及法理情。法理方面,不少業主質疑香港測量師學會估算的6000元(未補價)至8000元(已補價)呎價偏低,不過,從另一角度看,撇除不知金額多寡、亦不知要等多少時間的潛在保險賠償,現時有關單位的市值可能近乎零。當然大家都認同後者不可接受,惟不論在釐定收購價或提供「樓換樓」安排時,都不能完全不考慮宏福苑本身的樓齡,以及與用作換樓的單位的地區和面積等樓價差異。
此外,有人認為政府在收購受災單位後,原業主仍可保留潛在的保險或責任賠償,這明顯也是不合法理。如同其他私人物業買賣,收購單位業權即包含其所有潛在權益。事實上,在扣除已承擔的10多億元租金等支援措施後,宏福苑援助基金可能僅餘下不足30億元,必須以公帑作額外補助方能完成收購,相關賠償款額應直接歸入基金或庫房,用作補貼所需的收購或重置開支。
最後在情理方面,各界均認同宏福苑大火為香港百年未見的特大災難,應對受災人士給予特別的支援。這正是宏福苑基金迅速籌得數以十億元計善款的原因,政府在釐定收購安排時亦不能只看法理和市場價值。但與此同時,公帑的運用也必須審慎和有理有據,尤其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對立和分化。
早前已有一些輪候、苦候居屋多年的市民,對於宏福苑居民可「打尖」選購全新居屋單位有微言。還有過去及往後其他嚴重火災的受災人士,也可能會感到不公或要求有同等待遇。政府及社會均須小心平衡,並期望宏福苑的受災業主也會作出兼顧法理情的選擇。
霍啟剛
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
原文刊於:香港《信報財經新聞》
刊登日期:202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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